有關「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所規範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之相關事項與課程內容,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辦理。 |
二、 | 旨揭條例業於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告,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為使本市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以下簡稱教保研習)與本市辦理教保研習符合該條例規範,請務必轉知所屬教保服務人員知悉相關事項。 |
三、 | 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研習係遵照旨揭條例第34條規範辦理,先予敘明。 |
四、 | 爰上,教保研習規範,說明如下: |
(一) | 研習人員、課程與時數規範: |
1、 | 教保服務人員定義:依同條例第三條所列為「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依全國教保資訊填報網所填列園所職稱為準)。 |
2、 | 可採計研習課程:教保研習課程依「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採認,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及本市教師研習護照之屬性標籤為[教保專業]、[基本訓練]、[安全教育]、[安全訓練]、[勞權教育]、[性平教育]。 |
3、 | 教保研習時數:教保服務人員於該「年度」實際在職之月份依比例進行計算。 |
(二) | 「法定研習」課程: |
1、 | 課程範疇與時數: |
(1) | 「基本救命術訓練及緊急情境演練」8小時以上。 |
(2) | 「安全教育」3小時以上。 |
(3) | 「勞動權益」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 |
(4) | 「性別平等」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 |
2、 | 回訓規範:任職後每2年需回訓一次。 |
3、 | 可併入教保研習時數計算之課程:「基本救命術訓練及緊急情境演練」、「安全教育」、「勞動權益」相關課程。 |
五、 | 本市於教保研習「法定研習」部分之課程辦理,相關辦理事項,臚列如下: |
(一) | 錄取規則:依據研習系統之學員報名時間,優先錄取本市教保服務人員至該場次核定人數額滿;倘該場次本市教保服務人員未達核定人數,則錄取依法配置之人員。 |
(二) | 課程辦理事項: |
1、 | 「基本救命術訓練及緊急情境演練」8小時:除2月及12月不辦理(其餘月份規劃辦理),每場次回訓學員數80人、新進人員數10人。 |
2、 | 「勞動權益」相關課程3小時:辦理時間為3月、6月及9月,每場次學員為300人或上下午各150人。 |
3、 | 「性別平等」相關課程3小時:辦理時間為4月、7月及10月,每場次學員為300人或上下午各150人。 |
4、 | 調整原則:法定研習課程惟遇特殊情況,本府依權責調整場次學員錄取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