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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行政表件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5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44665號函辦理。
  • 按旨揭具體作法第5點規定,調閱監視器系統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校內人員:學校(機構)編制內之教職員工生(含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因涉及個人權益維護所必要時,應填具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附錄1),敘明案由及指明特定調閱時段,向學校(機構)提出申請,並僅得調閱觀看,不得複製或側錄。
    2.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設置學校(機構)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 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應以公文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學校(機構) 同意後函覆。
    3. 遇有上述之情形,學校(機構)應複製一份妥善保管,如無保存之必要時,得予以銷毀。
  • 倘有相關人士調閱監視器畫面,請各園務依上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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