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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津貼加碼補助 / 115年度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補助實施計畫

新竹市115年度0-6歲育兒津貼加碼補助實施計畫

1141021日核定

壹、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

    二、新竹市「0-6歲市府養」政策。

貳、計畫目的:

    一、因應少子女化並落實「0-6歲市府養」政策,減輕本市家長育兒負擔。

 二、建立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最小負擔、最大幸福」的友善生育及托    育環境。

參、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肆、實施期間:11531日起至1151231日止。

伍、實施對象:

    生理年齡為0歲至滿6足歲當月並設籍於本市之幼兒,已領取每月衛生福利部發放之「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或教育部之「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及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且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幼兒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一方       設籍本市滿1個月以上。

    二、幼兒未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者(含政府設立的公辦民營托   嬰中心、公共托育家園及簽訂準公共托育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

    三、幼兒未就讀與政府合作的平價教保服務機構者(含公立幼兒園、非營     利幼兒園、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政府機關()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與公立特教學校幼兒部)

    四、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當學年度81日起未就讀國民小學者(含經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核定提早入國小就讀並確認入學者)。

陸、發放基準:

    一、幼兒及申請人一方設籍本市滿1個月之次月起發放。

    二、以月為核算單位,每月加碼補助1,000元。

    三、幼兒中途入(離)平價教保服務機構者,以入(離)園當日起計;當        月就讀日數15日以下者,依幼兒每人每月發放之數額予以發放;逾15日(含假日及寒暑假)者,當月不予發放。

柒、申請及審核作業:

    申辦當月已請領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或教育部「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及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之幼兒,無須重新申請本加碼補助,由本府審查及核定後撥付。

捌、撥款方式:

    一、經核定符合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者於次月月底前逕匯入受款人帳戶。

    二、經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本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30日內,檢附申請資料提出申復。

     ()受理申請人之申復,經審查符合申請資格者,追溯自1153月起之符合資格月份起算。

玖、注意事項:

    一、為查核幼兒及申請人申請資格,本府得向相關單位查調戶籍等相關資        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        分,並追回已撥付本加碼補助,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加碼補助。

        ()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要求之資料。

        ()幼兒或申請人戶籍遷出本市。

        ()幼兒送托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者(含政府設立的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公共托育家園及簽訂準公共托育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

        ()幼兒就讀與政府合作的平價教保服務機構者(含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政府機關()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與公立特教學校幼兒部)

        ()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幼兒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以未足           學齡資賦優異提早入學者。

    三、有前款應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情形時,本府除書面通知限期返還外,       屆期未返還者,如有領取其他相關補助或津貼,本府得按月扣抵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或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拾、經費來源:

    一、未滿2歲育兒津貼加碼由本府115年度公務預算-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及福利-婦女福利項下支應。

    二、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及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加碼由115年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支應。

拾壹、附則:

    本案承辦有功人員,依相關規定予以敘獎。

拾貳、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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